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2022-11-23 10: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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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2020年9月,为做好长江经济带以外地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工作,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电〔2019〕241号文件适用范围的通知》(办水电〔2020〕204号),将《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的适用范围调整至全国范围执行,要求各地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小水电站生态流量。2021年9月,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了《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我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桂水水电〔2021〕16号),加强我区小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监督管理。
2021年12月,为有效解决小水电生态环境影响等问题,促进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要求各地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规范小水电建设管理,研究制定生态流量监管办法。2022年6月,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部门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
广西小水电资源丰富,经过长期建设,全区14个地级市、111个县(区、市)已建在建小水电站2306座,装机约466.93万千瓦。小水电在保障当地用电需要、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部分小水电站也产生了电站拦河设施阻隔河道,拦河设施下游河段减脱水等问题,对河道健康、河流生态产生了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推动小水电站全面落实生态流量,亟须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生态流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快构建生态流量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水电站绿色发展。
二、起草依据
《办法》起草的依据主要有《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电〔2019〕241号文件适用范围的通知》(办水电〔2020〕204号)、《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等有关文件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管理中心成立了《办法》起草组,负责《办法》的起草等工作。起草组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评处就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沟通,在深入调研,广泛学习了解相关省区(市)的做法经验基础上,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1月,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印发《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编号:SLTB2022001),向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和全区14个地级市水利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22年7月,再次向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和全区各市水利局征求意见,同时发函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征求意见,在自治区水利厅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第二征求意见的反馈的情况进行认真修改,形成《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2条,分别为总则,生态流量核定、监测和信息报送要求,生态流量泄放及调度管理,监督考核,问题处置,附则。按照《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电〔2019〕241号文件适用范围的通知》(办水电〔2020〕204号)等有关要求,对小水电站业主、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生态流量核定,泄放设施、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监测信息报送、生态流量监管、问题处置等全过程进行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及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办法》只作原则性引用。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广西行政区域内投产在运行的小水电站(单站装机容量大于或等于100千瓦、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实施主体
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实施主体,负责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信息报送,保障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具体工作职责为:
1. 组织开展小水电站泄放生态流量核定值论证,报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2.建设、运行、维护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落实运维单位和运维资金,保证泄放设施和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将生态流量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过程,保证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
4.报送生态流量监测信息;
5.制定生态流量泄放运行管理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故障或异常及时修复,并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备,做好报备期间生态流量泄放。
(三)关于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流量的监督管理。
2. 监督管理权限划分
根据现行管理规定,小水电站所在地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进行核准及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而生态流量是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事项的工作内容,实行属地管理。因此,《办法》第五条提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抓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
3. 监督管理内容
《办法》从以下方面明确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的内容:(1)生态流量核定管理;(2)监测设施及监测设备管理;(3)监测信息管理;(4)监管平台管理;(5)生态流量泄放及调度管理;(6)生态流量监督考核管理;(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监督管理措施
小水电站点多面广,大多位于偏远山区,现场检查不便,且费时耗力,有必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充分发挥好监管平台便捷、高效的功能作用。为此,《办法》以强化监管平台在线监管为着力点,对平台监管相关的监测信息传输、监测信息发布、考核监督、检查等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结合日常管理,采取现场检查抽查+线上平台监管(监管平台)这两种方式,全面强化生态流量管理。同时,在第十三至十五条、第十七至二十四条等条款明确了电站监测数据传输、故障报备、生态流量管理、特殊情形考核认定等监督管理的要求。
5. 问题处置
《办法》对生态流量实施主体电站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和监管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生态流量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一是对电站业主违反规定的七种情形进行了具体明确,从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泄放、数据上传、考核、检查、整改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违反规定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如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如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如第三十五条)中等条款规定进行处罚。二是对监督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如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督促整改的,一经查实,将采取约谈及向当地政府通报等方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同时,本年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考核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设区市河湖长制年度考核。
四、关于解释单位、试行时间和试行期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单位,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